首页 > 机构设置 > 工 作 职 能 |
|
|
|

1、负责工业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级规划的编制、完善、报批;制订工业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县委、县府对工业区有关决策的组织实施。
3、负责工业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发“一书二证”。
4、负责工业区内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县计经委、外经委办理上报手续。负责工业区内土地的征用、出让、征迁、报批。
5、负责工业区内土地征用工的安置和户粮关系迁转报批。
6、负责工业区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7、负责工业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8、负责工业区内的市容管理和土地、城建监察。
9、负责对局、办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
10、负责调整辖区内的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管理。
11、负责做好防汛抗台工作。
注:(1)滨海工业区管理范围为:100平方公里(含马鞍镇所属)

1、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做好管委会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工作。
2、负责搞好党务、纪检、信访接待工作以及管委会和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
3、负责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搞好后勤保障和机关福利及工会工作,负责报刊资料的订阅、分发等工作。
4、做好机关文秘工作,起草综合性的文件,编制工作计划,对机关文字材料进行把关,出好工业区信息简报,做好保密工作。
5、负责主任会议、局办会议的会务工作,作好主任会议记录。
6、负责工业区的宣传工作,做好日常接待工作。
7、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牵头承办县人大、政协对工业区的提案、议案和批评建议。
8、管好机关的车辆和文印设备,负责机关日常物品的购置、发放、维修和管理。
9、负责管委会档案管理。为主建立好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的专项档案。
10、负责年度及阶段性财务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11、负责开发建设资金的多渠道筹措和土地款款项的核收。
12、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初审和支付,编制和报送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组织开展财务分析。
13、负责抓好管委会下属企事业单位财务队伍建设,加强财务指导和财务监督。
14、负责对经济合同的审核。
15、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1、负责工业区建设项目的建设立项、报批以及有关前期服务工作。
2、组织开展工业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扩初方案评审。
3、负责工业区内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
4、负责编制工业区招商项目资料和有关政策的调研工作。
5、负责准备招商项目的基础资料,并开展对外宣传招商。
6、负责建立招商网络,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库。
7、负责社会性招商奖励的审核以及进区项目优惠政策的确定和审核。
8、负责进区项目的统一洽谈、统一签约。
9、完成领 导 风 采交办的其它工作。

1、负责工业区各类规划的编制、评审、修订、审核、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订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制度
3、负责工业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核发“一书二证”,跟踪管理和规划验收。
4、指导工业区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村庄规划、个人建房的审批并监督实施。
5、负责工业区内的地形、地貌测绘工作,并对测绘成果进行管理。
6、负责数据库数据资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7、负责工业区内由管委会实施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公用事业建设的前期准备和建设管理。
8、负责制订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施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
9、负责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0、负责工业区内建筑市场管理,配合抓好施工队伍中的计划生育管理。
11、负责工业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12、负责工业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13、负责工业区城市规划、建筑、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环保等的监察工作。
14、负责工业区城市管理法规政策起草,制订有关城市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15、负责建设工程的预、决算审核。
16、负责工业区内卫生保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绿化养护等工作,并逐步实行行业管理。
17、负责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8、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1、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基本农田的划区定界,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
2、负责辖区内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3、负责辖区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迁、报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4、负责辖区内土地信访、监察,定期进行土地巡回监察,查处违法用地。
5、负责辖区内土地整理、开发,置换项目的立项及相关工作。
6、负责辖区内地质矿产资源管理。

1、指导辖区内企业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及种养业布局,以及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
2、帮助辖区内企业抓好水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花卉苗木基地及瓜菜设施园区建设;培育特色农业主导产业,指导做好农业名牌战略实施。
3、帮助辖区内种植业养殖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开发和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外向型农业和效益农业的发展。
4、申报、组织、实施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5、指导辖区内直属企业做好经营管理工作;督促下属企业及时做好土地承发包和承包款项收交工作;
6、负责辖区内直属企业年初岗位责任制制定和年终考核结算。
7、负责做好防汛抗台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8、争取条件,实施九七二期围涂工程。
9、承办管 委 会 领 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一、项目审报:
1、负责区内各类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负责做好与县及相关 部门的(计委、经委、外经贸局、工商、环保、科技、商检、海关等)的业务衔接及有关申报服务工作.
3、帮助办理涉及主市、省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手续。
二、规划报建:
1、提供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2、负责规划设计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负责办理临时建筑、道路开口、农村私人建房及办理广告等规划审批工作。
5、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公示、跟踪管理(用地放样、建筑单体验线等)及预验收制度的实施。
三、国土报批:
1、依照规定程序受理各项土地管理业务:负责建设用地(含具体项目及农民私人建房)审批,土地使用权登记受理,土地转让、资产评估的受理(凡需结清税费才能发放批文、证件的,须凭完税费通知单予以发放)。
2、签约工业项目土地的交付和出让金的催缴。
3、负责牵头协调做好落户项目“土地平整”的有关政策处理、配套服务工作,为投资商交付无异议的土地(不含“七路两桥”事宜)。
四、建设管理:
1、核发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申请或备案、质监、安监手续,施工图文件审查。
2、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3、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道审批手续
4、办理绿化迁移审批手续
5、负责与县相关部门(水利、电力、水务、电讯、交通、建管、墙改办等)业务街接及相关申报服务工作。
五、综合收费:
1、严格按《滨海工业区本级收费项目》、《滨海工业区工业项目收费标准》等文件政策规定实行收费,把好收费标准审核关。
2、执行收费联系单(通知单)制度,及时把应收款收缴到位。
3、妥善保管现金和票据,并及时将现金及支票、汇票等有价票据解交银行。
六、综合服务:
1、提供招商引资,投资洽谈,立项报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咨询和服务。
2、主动与各窗口和镇、村联系,牵头协调落实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3、受理进区企业的投诉,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投诉意见。
4、负责做好有关园区安排的其它工作。

1、指导企业技术创新,负责进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2、负责进区企业的园区协调服务工作。
3、研究制订工业区经济和贸易发展政策,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提出工业区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组织开展对外经济贸易。
5、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制订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规范开展统计、审计工作,并加强对企业的财务指导和监督。
6、管理、指导、督查工业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环保案件。
7、管理、指导、督查工业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安全事故。
8、负责工业区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贸三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拟订工业区商贸三产业有关政策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工业区商贸三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3、负责拟订商贸三产项目年度开发建设计划,抓好商贸三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4、负责工业区商贸三产业基础统计及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5、负责工业区房地产市场和三产行业管理及房产登记管理、权证发放和房产交易工作。
6、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工作。
1、负责区内文化、教育的管理工作;
2、负责区域内卫生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办理区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进出手续;
4、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
5、负责落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对象的社会保障工作;
6、负责区内劳动保障工作,做好劳动用工信息的对接;
7、负责群众因工资纠纷的来访等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本区实际制定有关建设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区内建设市场管理,建设工程报建及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备案工作。
3、负责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协助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负责和指导区内城建监察工作,协调区内违章建筑处理。
5、负责区内(马鞍镇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占道设摊、绿地占用、道口开设的审批工作,核发道路占用许可证、道路挖掘许可证。
6、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政策、制度及环保文件。
(二)组织编制实施区域环评;认真做好主要污染物的减排工作。
(三)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监督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牵头组织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
(六)(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归口管理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典型示范工作。
(七)组织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保护检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受理环境保护信访投诉。
(八)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上下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发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开展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受管委会委托处理辖区外的环境保护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项目单位的环保“三同时”验收、环评报批、环保检测、环保监理等环保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环保事项。
1、行使工业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2、依法监督工业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3、负责监督管理工业区进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安全行政许可工作;
5、指导、协调工业区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测检验,并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指导工业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依法组织、协调工业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承担工业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负责工业区投资项目落地建设的协调、督查和服务工作。
2、根据项目协议,检查双方履约情况,协调处理履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双方及时履约,对非客观原因造成的违约追究责任。
3、负责项目土地摘牌后定点放样、督促图审、项目报批以及进场施工前基础设施等配套工作,及早项目落地开工建设。
4、督促“二未”工程的建设进度。
5、负责督查企业闲置土地盘活,协助企业存量土地项目对接工作。
6、沟通协调各方关系,督查项目按履约要求加紧项目建设。
7、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